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財政部79/09/18台財稅第790692365號函釋: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者,應准予受理。
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惟該址嗣後如有營業情事,也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向本局申請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