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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未列報扶養直系親屬支付之人身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2012
05/03
20:57
天眼日報記者
邱茹誼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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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3 20:57
天眼日報記者 邱茹誼 雲林縣 報導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開始,有關直系親屬保險費之認定及能否申報列舉扣除,為民眾常易混淆之問題。該分局特別提出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外,其餘之保險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得申報列舉扣除。也就是說,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且所支付之保險費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外,其餘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始准於限額內扣除。

至於未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所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列舉扣除。民眾若對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p63.asp)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2-05-0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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