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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以申請為要件,不能溯及既往
2009
02/21
12:59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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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2:59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6日表示,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後雖然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使用,恢復為自己居住,很多民眾誤以為不用重新申請,因此喪失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機會,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注意,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並且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兩者稅額至少相差4倍。

稅務局說,如果您的土地曾有變更用途並已恢復為自住情形,請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保障您的權益。

上傳時間:2009-02-21 12:5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劉鳳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