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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以繼承人為地價稅課徵對象
2012
05/24
16:36
天眼日報記者
蕭秀琴
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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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4 16:36
天眼日報記者 蕭秀琴 基隆市 報導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未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繼承人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繼承人有數人時,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如僅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則應依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所定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按其應有權利部分,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如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檢附繼承系統表(分割繼承者,應加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各繼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開設立戶籍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等相關文件,於9月22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自當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則應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如您有相關問題,請撥打該局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2-05-2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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