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再移轉經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時,當事人可於重訂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申請更正原記存稅款。
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改良土地費用之減除,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提出申請。至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土地再移轉時,原記存稅款之繳款書重訂繳納日期,連同該次移轉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一併發單。當事人如於重訂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減土地改良費用,依上開細則規定,應可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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