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無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耕之農業用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屬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其於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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