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地機關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土地,屬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其出售免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施行後,被徵收之土地,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無論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均以當期市價計算地價,雙方達成協議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而有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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