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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2012
09/19
09:57
天眼日報記者
彭福興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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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9 09:57
天眼日報記者 彭福興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部分,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度內申請退還。如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再行出售者,亦得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二、自用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三、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四、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於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不符合上開規定,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上傳時間:2012-09-19 09:5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彭福興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