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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車輛在台使用需補繳使用牌照稅
2012
09/21
14:39
天眼日報記者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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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14:39
天眼日報記者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民眾申請在離島使用的免稅車輛,是否可以在台灣本島「趴趴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小琉球等離島地區,購入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超過2400C.C.者,可以免繳使用牌照稅,但是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是經稅務局在車輛檢查時查獲於台灣本島使用,或者車輛在台灣本島違規經開單者,則稅務局會直接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

若您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303~30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上傳時間:2012-09-21 14:3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智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