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應表示,已經持有法院判決移轉土地的判決書,為何不能直接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還需要到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法院判決移轉」也是屬於土地移轉的原因之一,所以判決移轉的土地,應該向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待取得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並繳納完畢(或是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才可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民眾若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6~1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