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若原出售時的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小於新購土地地價,可以就不足額部分,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而此項重購退稅的優惠,並無次數之限制。
該分局表示,因原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僅能「一生一次」,而後財政部為考慮民眾的換屋需求,因此擴大增加了「一生一屋」條款。在「一生一屋」條款規定下,民眾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無次數限制,是故,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也就無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