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2012
09/28
10:28
天眼日報記者
彭福興
屏東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75) | | | |
2012-09-28 10:28
天眼日報記者 彭福興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即使是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俟繳納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產權發生糾紛,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至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契稅。如當事人無法到場辦理時,可檢附賣方印鑑證明,委託代理人辦理申報。

上傳時間:2012-09-28 10:2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彭福興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