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王先生問:90年5月買賣取得臺南市安平區房地,交屋時該房地之共用設施(游泳池、中控管理室)及其坐落基地未移交與全體住戶,直至100年才取得該共用設施之產權,如果現在銷售該房地及共用設施,公用設施部分因未滿2年,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王先生90年即取得安平區房地,雖於100年才取得該房地公用設施之獨立權狀,惟尚無法改變其自取得該房地時,即有其共用設施使用權之事實,即使以後取得該房地共用設施之所有權,亦不得就應有部分分離而單獨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所以,王先生取得該未滿2年之獨立權狀共用設施如確實係與房地併同使用,由於該房地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該獨立權狀共用設施與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