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強制執行之欠稅車輛,申請分期繳納後,可安心使用車輛,不受罰】
2012
10/17
09:54
天眼日報記者
宋盛凱
台東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25) | | | |
2012-10-17 09:54
天眼日報記者 宋盛凱 台東縣 報導

臺東縣稅務局提醒鄉親,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須處以1倍之罰鍰。

由於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欠稅案件有增加趨勢,因攸關民眾荷包,該局表示,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使用牌照稅欠稅,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通知書時,可主動向承辦書記官申請分期繳納,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布「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向花蓮分署申請辦理分期手續後,即可按月分期繳納欠稅。經核准分期繳納後之欠稅車輛,在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車輛,就不會被處以罰鍰。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洽詢,電話:(089)231600轉分機247~252。

上傳時間:2012-10-17 09:5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宋盛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