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該局表示,納稅人以經濟景氣低迷、失業或資金週轉不靈為由,均非屬上述所稱之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惟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所核發的執行通知書時,如需分期者,可主動向承辦書記官申請分期繳納。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洽詢,電話:(089)231600轉分機24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