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行電話行銷手機門號 應提供錄音服務
業者利用電話行銷推展業務,必須將電話行銷的過程,自通話之初就開始錄音,也就是當撥通消費者接聽電話的當下,業者就應該對行銷過程一字一句進行錄音存檔,直到電話中完成契約約定為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在調查檢舉案件時,發現消
消保官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7條之1及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命業者應確實將行銷過程自通話伊始就進行錄音,並且還要保存錄音資料至少6個月,否則除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連續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還會命改善前暫時停止其提供電話行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