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農 耕用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於民國87年發布釋函,認為農耕用割草機型式係指負背式割草機,至其他各型式割草機為庭園割草之用,非屬稅法規定之農耕用機器設備,所以只有農耕用背負式割草機免徵營業稅,其他型式割草機應課徵營業稅;惟為因應農業經營方式的改變,財政部於101年8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633050號令,核釋農耕用之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8條第27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亦即農耕用之割草機不再僅限於背負式型式,自走式及乘坐式供農耕用割草機也可適用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