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購屋者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因疏於對房屋部分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或土地部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接獲稅單時才提出申請,但已逾規定期限。因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所轄稅務局申報,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起適用新的稅率,而地價稅自次年期始可適用,導致平白多繳了稅款。為解決徵納雙方的困擾,本局設計了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於移轉現值申報時即時輔導,使購買自用住宅的民眾,能同時申請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民眾應檢視自己房屋與土地的課稅情形,供住家用的房屋,是否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的土地,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假如不是,請儘快向所轄稅務局提出申請,千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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