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未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經輔導仍未依限申報,應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並輔導其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該局於接獲國稅稽徵機關通報後,會通知當事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如當事人屆期未申報者,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