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宓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宓久公司)、振順製冰股份有限公司、永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泉公司)及勝興製冰廠(下稱勝興製冰)等4家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製冰業者聯合調漲漁業用冰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漁業用冰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併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所涉及產品市場為漁業用冰市場,系爭冰塊供冰藏漁獲之用,不可食用,每支重約80~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屏東縣東港鹽埔製冰業者振順公司於100年7月召集製冰業者聚會,餐敘中振順公司、宓久公司、永泉公司及勝興製冰等四家業者形成共識,決議於100年8月調漲漁業用冰價格,每支冰調漲為150元,會後並共同製作廣告招牌公告周知調價資訊,招牌載有「公告 因成本關係自即日起提高售價至每支150元 如有不便請多見諒 ○○○○敬啟」文字。其次,公平會查證業者之發票資料,顯示部分業者確實於100年8月漲價漁業用冰價格,復衡酌東港鹽埔地區涉案製冰業者之市場占有率及市場銷售情形,宓久公司、永泉公司、振順公司及勝興製冰等四家業者共同合意於100年8月聯合調漲漁業用冰之冰塊價格行為,實已減損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漁業用冰市場之競爭情形,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