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煒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煒勝公司)廣播電台廣告宣播「變臉專案」、「富貴紅包袋」專案,並宣稱「銀行貸款60萬,利息1.88起,不必薪轉證明,3天就撥款」等,對於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煒勝公司於電台廣告宣播「變臉專案」、「富貴紅包袋」專案,並宣稱「銀行貸款60萬,利息1.88起,不必薪轉證明,3天就撥款」等,其廣告予人之印象,係該公司可代消費者向銀行申貸60萬元之貸款,利息為1.88起,消費者無需提供薪資轉帳證明,且於3日內即可獲得銀行撥款。然煒勝公司所提出其代客戶向銀行申貸案例,客戶獲得貸款之申辦條件均與系爭廣告宣稱「銀行貸款60萬,利息1.88起,不必薪轉證明,3天就撥款」等未盡相符。雖煒勝公司表示案關廣告非單指某家特定銀行之貸款條件,惟相較其所提出多家銀行之貸款廣告資料,系爭廣告顯未揭載重要貸款條件如優惠利率期數限制等,且案關廣告既已提供申貸者有關煒勝公司可代向銀行辦理優惠貸款之資訊,基於廣告主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原則,該公司於廣告前應就廣告內容所載銀行貸款資訊負相當查證義務,並就銀行貸款方案之重要條件詳為揭露,尚不得僅以案關廣告內容係引用其他銀行廣告所為,或各家銀行條件不同無法盡數列舉,或消費者可使用免付費電話諮詢服務及親赴現場洽詢詳情等,即據以卸責。本案系爭廣告未就相關貸款利率、優惠期數限制及其他各項限制條件善盡查證並詳為揭露,以確保該廣告表示真實性之責,已影響消費者獲悉正確完整之利率資訊,而對煒勝公司所提供代辦貸款服務內容產生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是系爭廣告宣稱內容顯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