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永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規定及修正前同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且將證明文件送公平會備查,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查永愛公司向公平會報備自101年4月18日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惟查參加人甲君入會申請日期為101年2月20日,足證永愛公司於101年2月20日即已從事招攬參加人及締結參加契約之情事,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永愛公司與參加人締結之參加契約書內容,未載列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與範圍、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法定應告知參加人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又永愛公司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並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核已違反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