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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已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
2012
11/05
10:13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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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5 10:13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經常有民眾詢問,報繳契稅後因買賣雙方無法履行合約義務,經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已繳納之契稅可否退還?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移轉報繳契稅後,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者,可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即不需繳納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若是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免辦產權移轉登記,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應准退還已納契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不論何故解除買賣契約,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都可以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納契稅,千萬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上傳時間:2012-11-0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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