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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如何列報旅費支出?
2012
11/13
12: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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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3 12: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2-11-13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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