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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2012
11/15
13:11
天眼日報記者
顧宇宏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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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13:11
天眼日報記者 顧宇宏 台東縣 報導

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另有土地由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不受一處限制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以一處為限。惟如另有住宅用地供成年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或父、母等)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同時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該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則採用累進課徵,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10‰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其超過部分最高適用55‰之稅率,二者相差甚多;所以,如果您的土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記得於102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231600分機262、298,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2-11-15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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