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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如何列報旅費支出?-
2012
11/16
23:04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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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 23:04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執行業務者如何列報旅費支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2-11-1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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