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不動產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非屬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未申請者,請於出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上開規定,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開農業使用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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