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如期繳納稅款,需在被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才可免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予以免罰;但若在遭查獲後才補報或繳清稅款,仍要受罰。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因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又於11月6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被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雖甲君在收到違章裁處書前,於同年12月就自動補繳稅款,但因在遭稽徵機關查獲後才自動補繳,並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接獲稽徵機關寄發的稅單,請盡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又違反相關規定而遭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