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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請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
2012
11/23
14:58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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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14:58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稅捐達一定金額時(地方稅通常為單筆或累計達10萬元以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財產價值之計算,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價,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因此,如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將有可能全數遭禁止移轉之處分。

該局進一步表示,曾有民眾誤認欠稅申請復查中,其財產得免遭禁止處分,惟依財政部99年9月10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明定所欠繳之應納稅捐不論有無申請復查,均應審酌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並函(副)知納稅義務人,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稅捐如有爭議時,可先行繳清稅款,如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有應退稅款者,稅捐機關會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者亦可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款之擔保品,例如:定期存單等易於變現及保管之財產,亦可免除財產遭禁止處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捐請儘速繳納,逾期除增加滯納金負擔外,若財產遭禁止處分,將影響財產出售時機或借款信用,請納稅人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分機160或1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2-11-2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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