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8) 日第109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長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煜公司)、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永公司)及好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漾公司)銷售「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於「屋頂層景觀休憩公設配置參考圖」宣稱「S影音劇院」、「U親子律動館」、「T棋藝會館」,及廣告圖冊宣稱「77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 棋藝會館」、「73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長煜公司新臺幣50萬元、達永公司新臺幣50萬元、好漾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長煜公司、達永公司及好漾公司合作銷售「W TOWER越世紀」建案,於屋頂層景觀休憩公設配置參考圖及廣告圖冊刊載前述影音劇院等公共設施,足使消費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及使用案關公共設施。惟查前開公共設施位置於建築執照突二層、突三層平面圖及地上一層平面圖上登載用途為「機電設備空間」及「自行車位」空間,據新北市政府提出意見表示,案關廣告層突二、三層公共設施因屬「居室」與原核准圖說不符,且有違反容積管制之嫌,日後恐涉違規使用部分應依建築法第73條與第91條規定辦理,且本建案原核准內容地面一層設置自行車位29輛,倘涉及都審決議內容之變更,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又長煜公司及達永公司自承,案關廣告宣稱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棋藝會館、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與原核准之建造執照施工平面圖不符,且並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致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日後倘依廣告內容使用將有遭裁罰、命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上開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之效果,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