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地價稅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台東縣稅務局表示,原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之地價稅;惟
行政院已於100年6月8日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臨時路外
停車場用地,俟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29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