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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而報廢者
2012
11/30
20:45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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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20:45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而報廢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

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而辦理報廢,如經監理機關認定且將該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即主動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洽詢電話:(03)9325101轉140~146 傳真號碼:(03)9321614

上傳時間:2012-11-30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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