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1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其所稱之「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而「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亦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納稅費收據」。故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繳清已開徵之稅費始得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