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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公司於「億光LED」電視廣告不實罰10萬元
2012
12/06
10:19
府會記者
黃聖雅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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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10:19
府會記者 黃聖雅 台北市 報導

億光公司於「億光LED」電視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2月5日第1100次委員會議通過,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於「億光LED」電視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億光公司於「億光LED」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係以系爭商品與60瓦白熾燈泡相較,並以每戶家庭每日照明使用小時為10小時、每戶燈泡顆數為25顆、每度電單價為4.05元等假設條件所節省之照明電費,及每減少1度照明用電,空調用電可減少0.4度所據以節省之夏季4個月空調用電電費予以計算,合計每年每戶可節省兩萬餘元。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依前開假設條件所計算結果雖與系爭廣告並不相悖,然系爭廣告並未揭示計算說明,且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開之營業統計數據,100年度家庭用每度電平均售價為2.76元,平均每戶家庭每月用電量為307度,平均每戶家庭每月電費支出為845元,平均每戶家庭每年電費支出為10,140元,上開數據為平均每戶家庭使用全部家庭電器用品之結果,每年使用照明設備所需用電量及支出之電費,理應低於前開總用電量及總電費;另億光公司所述假設前提並非所有用戶用電之唯一模式,造成之用電量亦不盡相同,並非任何家庭使用系爭商品後,即有其廣告所宣稱效果。是以,系爭廣告宣稱「一年一家電費可省兩萬多」,尚非任何家庭均可獲得之省電效益,實際節省金額仍視每戶家庭之用電習慣、使用時間等而有不同,惟系爭廣告未具體揭示其假設前提,相關大眾無從知悉其計算依據為何,而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屬引人錯誤之廣告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上傳時間:2012-12-0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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