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強制執行欠稅案件確有困難者,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因欠稅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如經濟確實有困難者可洽傳繳通知單所載之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該分局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及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財務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該行政執行機關得斟酌欠稅金額之多寡,並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准予分期繳納,以減輕負擔。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有任何一期稅金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即會廢止其分期繳納,並請一次繳清全部欠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繳款書時,請在規定之期限內繳納,以免因滯欠稅捐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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