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2)日召開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約人壽公司)100%股份,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案,因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新金控公司擬取得紐約人壽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結合後紐約人壽公司將成為台新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第5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之結合型態。又,100年度台新金控公司併計其全部具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之銷售金額,以及紐約人壽公司之銷售金額,均已超過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於結合前向該會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多角化結合型態,經依照公平會審理多角化結合案件之考量因素評估,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間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況本案所涉及之銀行及保險市場,均非高度集中化之市場結構,且參與結合事業在各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均不高,難認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取得顯著市場力,而有排除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台新金控公司與紐約人壽公司結合後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