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就其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頁上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2009年成立業務部」,予人印象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1998年設立工廠,經營已逾10年。然查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立於2009年,次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工廠登記,並無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資料。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則稱係因1998年起與其他工廠、代理商、中盤商以合作方式研發製造導熱介面材料,遂逕稱1998年成立工廠。惟設立工廠需經一定之法定程序與要件,尚不得以有合作廠商而逕以「成立工廠」表示之,系爭網頁宣稱顯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指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頁上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2009年成立業務部」,予一般或相關大眾之印象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創立於1998年或工廠成立於1998年,系爭網頁宣稱與事實不符,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