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桃公司)使用「液化石油氣換算天然氣(NGI)實質比較表」廣告傳單宣稱「每桶瓦斯沉澱桶底有
公平會表示,欣桃公司遭檢舉於101年3月中旬於桃園縣龜山鄉部分社區散發「液化石油氣換算天然氣(NGI)實質比較表」廣告傳單,宣稱「每桶瓦斯沉澱桶底有
公平會指出,欣桃公司已自承未曾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對桶裝瓦斯之殘留量進行檢測,另按其所提出相關媒體報導內容,亦無法就桶裝瓦斯殘留量簡單歸納出一定規律;復據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因瓦斯沉澱桶底涉及大氣溫度、濕度及氣壓等因素,目前尚未有研究機構進行相關桶裝瓦斯殘氣量之實際調查研究,無法提供參考數據,是以欣桃公司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尚難認具有客觀性或公認比較基準,係就所引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欣桃公司復基於前述未具客觀公正檢測基礎之論據,以每戶住家每月使用2桶桶裝瓦斯為計算基礎,宣稱倘由使用桶裝瓦斯改為使用天然氣,「一般家庭用每戶每年可節省新台幣8,941.44元」,相關宣稱顯係就他事業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