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附負擔許可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處理中心)暨26家會員事業申請延展辦理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延展期間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公平會表示,處理中心暨會員事業申請延展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項目包括共同採用單一規格之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集中帳務處理、清算信用卡業務;共同委託處理中心代辦下列信用卡有關之特約商店推廣及收單業務:1、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2、提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3、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處理。
公平會審理後認為,處理中心暨26家會員事業申請續行延展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具有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等,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予以許可。另為消弭本聯合行為許可後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疑慮,並確保本聯合行為所帶來之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同時課予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不得限制申請人之一自行開辦或退出該系統或參與其他信用卡發卡組織、不得限制其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及不得利用本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強制性規定,或有礙他事業之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等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