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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炸鍋」非電鍋,應課徵15%貨物稅
2012
12/14
11:55
天眼日報記者
呂國南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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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 11:55
天眼日報記者 呂國南 台中市 報導

臺中關稅局表示,邇來廠商報運進口空氣炸鍋常被誤認為係電鍋類,免徵貨物稅,其實空氣炸鍋與電鍋不同,空氣炸鍋的加熱原理係利用上方風扇及加熱器,將炸鍋體內部空氣加熱並高速循環來烘煮食物,其外觀與內部構件等雖與傳統電烤箱迥異,但實與一般電烤箱靜態方式加熱空氣來烘烤食物具有相同原理,故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所規定電烤箱範疇,應課徵15%貨物稅。

臺中關稅局呼籲廠商報運進口空氣炸鍋,應誠實申報繳納貨物稅,並將其計入成本,以免受罰並避免損失,至於已進口之空氣炸鍋,未經徵收15%貨物稅者,財政部已函示應於102年2月28日前,補報補繳應納貨物稅,請廠商注意辦理。

上傳時間:2012-12-1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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