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免徵房屋稅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起開始適用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會銜發布訂定之「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對於101年期(含)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及未確定之房屋稅案件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但實務上對於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行政院衛生署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是否能依上述規定免徵房屋稅的認定不一致,因此財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共同研商訂定上開基準,供稽徵機關遵循。
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
二、 捐助章程定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慈善救濟相關事項。
三、 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並於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造報具體績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上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事業之支出標準及服務項目並應符合該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