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供作道路使用之土地移轉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如移轉之土地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所以,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的土地,雖然實際上作道路使用,也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範圍,移轉時並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強調,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如果符合以上3要件,才有免繳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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