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借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係依國家公權力所為之拍賣,應不在禁止之列,經拍賣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即請監理機關塗銷原囑託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因欠繳應納稅捐被禁止財產處分或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於接獲稅捐稽徵機關之繳款文書時請留意繳款期限並儘速繳納,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