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採市價補償,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需用土地,無論是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都以市價補償其地價而且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已修正為,土地需用人應依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另外,同條例第30條也將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由按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以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無論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都以當時「市價」計算地價,雙方達成協議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依照目前的規定,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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