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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繳契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2012
12/24
17:03
府會記者
黃福生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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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4 17:03
府會記者 黃福生 台中市 報導

報繳契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及分割等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下:(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其他案件: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另外,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2-12-24 17:0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福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