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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切勿揭下重用,以免受罰!
2012
12/28
11:00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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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11:00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切勿揭下重用,以免受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凡開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除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者外,均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適用稅率或稅額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憑證貼用並註銷印花稅票具有證明繳納印花稅之性質,一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否則將涉及逃漏稅捐行為,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上傳時間:2012-12-28 11:0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明松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