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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契稅申報期限的規定
2012
12/28
11:03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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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11:03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瞭解契稅申報期限的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常見的契稅申報期限有下列幾種情形:

1、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

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

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

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該局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上傳時間:2012-12-2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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