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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2013
01/02
16:59
府會記者
張嘉芬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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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2 16:59
府會記者 張嘉芬 台中市 報導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或地主以自己子女名義登記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視同地主對其子女之贈與,應由地主之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其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期限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該局提醒民眾,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税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1-0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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