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或地主以自己子女名義登記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視同地主對其子女之贈與,應由地主之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其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期限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該局提醒民眾,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税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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