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來電詢問:其向法院標購房屋,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是否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物權之建物,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不以登記為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也是屬於買賣的一種,雖取得該建物所有權,拍定人仍然要申報繳納契稅,至於申報期限,則是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後,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
該局提醒向法院標購房屋之拍定人,如果逾期申報繳納契稅,每超過3天將加徵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注意掌握申報期間,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