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之土地免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得由該主管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自標售或讓售價款中扣繳,免由當事人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開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案件於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申報移轉現值認定原則如下:代為標售案件,是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代為讓售案件,是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購土地的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限期繳納價款時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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